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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》下月起实施

浏览次数:991    更新时间:2014/6/9 10:33:19    发布人:

《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》下月起实施

     从3月1日起,《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办法》”)正式实施。市运管局2月20日称,《办法》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都提出了相应的约束条款,其中前者违规出租9座以上(不含9座)载客汽车的,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。

汽车租赁经营者在租赁汽车时,应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。合同内容包括车辆用途、租赁期限、车辆交接等多项条款,并核对登记承租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。在汽车租赁经营中,汽车租赁经营者若出租9座以上(不含9座)载客汽车的,只能租赁给承租单位且用于半年以上作为固定用车使用,而承租单位亦不得将租赁汽车用于本单位自用以外的其他用途。

另外,《办法》还对汽车租赁经营者提出多项禁止行为,包括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,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等。汽车承租人开车上路时,必须随车携带驾照等相关证件,否则将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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